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葉建澄、梁賢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951號 原 告 葉建澄 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梁賢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萬66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17萬1889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5日獨資開設「心心念念商行」(下稱系爭商行),嗣後將系爭商行頂讓予被告,並簽立頂讓契約書,雙方約定自同年9 月16日起,系爭商行移轉過戶由被告承受,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即由被告負責(下稱系爭頂讓契約),原告並交付3174元予被告,用以繳納110 年6月15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原告應負擔之員工即訴外人梁庭蓁之勞工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詎被告接手經營系爭商行後,遲遲未辦理商號負責人變更,且均未繳納員工勞保費、健康保險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局因此發函向原告催繳。而原告已代被告繳納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又系爭商行中僅有訴外人梁庭蓁為實際聘用之員工,扣除如附表二所示110年9月15日前原告應自行負擔部分,被告自110年9月16日後,應負擔17萬1889元(計算式:27萬8087元-10萬6198元=17萬1889元)。為此,爰依 系爭頂讓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31 條之規定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1889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商業處110年6月15日北市商二字第1104107353號函、系爭頂讓契約、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保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及應繳明細、勞工退休金繳款單、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健康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行代收款項證明聯、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通知及執行命令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頂讓契約之法律關係等,請求被告給付17萬1889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一:被告積欠之款項;新臺幣 編號 項目 積欠日期 金額 01 勞工保險局保險費及滯納金 110年7月至110年12月 114,455元 02 勞工退休金提撥及滯納金 110年7月至111年1月 65,826元 03 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費 110年7月至111年2月 85,414元 滯納金 12,392元 合計 278,087元 附表二:原告應自行負擔之款項;新臺幣 ⑴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等 欠費別 積欠期間 積欠金額 原告應負擔金額 11勞保費 110年7月 9,230元 9,230元 11勞保費 110年8月 14,575元 14,575元 11勞保費 110年9月 12,340元 6,170元 12滯納金 110年7月 1,606元 1,606元 12滯納金 110年8月 2,099元 2,099元 12滯納金 110年9月 1,394元 697元 31墊償提繳 110年7月 24元 24元 31墊償提繳 110年8月 38元 38元 31墊償提繳 110年9月 32元 16元 41就保保費 110年7月 860元 860元 41就保保費 110年8月 1,365元 1,365元 41就保保費 110年9月 1,155元 578元 合計 37,258元 ⑵勞工退休金提撥及滯納金 應繳類別 應繳月份 金額 原告應負擔金額 雇主提繳 110年7月 5,755元 5,755元 滯納金 110年7月 5,755元 5,755元 雇主提繳 110年8月 9,090元 9,090元 滯納金 110年8月 9,090元 9,090元 雇主提繳 110年9月 7,696元 3,848元 滯納金 110年9月 3,232元 1,616元 合計 35,154元 ⑶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滯納金 ①一般保險費及滯納金 保費別 保費月份 金額 原告應負擔金額 10 110年7月 12,143元 12,143元 10 110年8月 12,143元 12,143元 10 110年9月 10,188元 5,094元 合計 29,380元 ②預開滯納金 保費別 保費月份 金額 原告應負擔金額 20 110年7月 1,821元 1,821元 20 110年8月 1,821元 1,821元 20 110年9月 1,528元 764元 合計 4,406元 總計 106,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