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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98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園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宇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伯勳律師
被告
寶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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