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982號
- 原告
- 園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宇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伯勳律師
- 被告
- 寶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清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美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誤寫內容」欄之誤寫,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誤寫內容 更正後內容 第2頁第3行 被告於107年6月開始移轉房屋及車位所有權予買受人 被告於106年6月開始移轉房屋及車位所有權予買受人 第5頁第22行 (按:及購買戶) (按:即購買戶) 第10頁第9行 原告係統一於106年5月起 原告係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0頁第13至14行 原告係統一於106年5月起 原告係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0頁第21行 原告又統一於106年5月起 原告又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0頁第24行 於106年1月6日至4月間 於107年1月6日至4月間 第10頁第25至27行 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且統一於106年5月起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則此類區分所有權人於106年1月6日至4月間可實際入住系爭社區 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且統一於107年5月起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則此類區分所有權人於107年1月6日至4月間可實際入住系爭社區 第11頁第8行 統一於106年5月起 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1頁第10行 被告辯稱 原告辯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