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 原告
- 圓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品葳
- 訴訟代理人
- 孫羽力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思含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