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圓恩有限公司、李品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圓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葳 訴訟代理人 孫羽力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思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