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呂奇峯
- 原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盧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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