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大新店輕鋼架工程有限公司、李麗艷、于建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大新店輕鋼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艷 原 告 于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效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張嘉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