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逸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陳逸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宣開發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加盟店)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