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洪嬿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德即客天下燒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2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