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26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洪燕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惠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3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