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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315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凡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恩
訴訟代理人
曾慧蓉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果緹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3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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