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315號
- 原告
- 凡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恩
- 訴訟代理人
- 曾慧蓉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果緹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3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