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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14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得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紹和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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