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宜潔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莊佩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47號原 告 宜潔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佩雯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鴻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