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47號
- 原告
- 宜潔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佩雯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鴻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8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