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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 原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86號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劉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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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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