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86號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劉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