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首選文教有限公司、李霙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32號 原 告 首選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霙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經 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9,469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