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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3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志煌

原告
首選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霙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9,46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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