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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鄧德倩

  • 原告
    賴昆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34號原 告 賴昆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島設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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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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