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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蔡文桐

李子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奇隆、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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