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黃國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662號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訴訟代理人 蘇靖軒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之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