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蔡曉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674號原 告 蔡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斯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