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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674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蔡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斯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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