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玉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0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展光電有限公司、謝榮展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6,55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