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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8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志煌

原告
綸堡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鉅凱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智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17號),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 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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