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林志煌
  • 法定代理人
    何鉅凱

  • 原告
    綸堡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828號 原 告 綸堡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鉅凱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智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17號),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周怡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