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玉樹、晶展光電有限公司、謝榮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85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被 告 晶展光電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榮展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展光電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