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85號
- 原告
-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 被告
- 晶展光電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謝榮展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展光電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5,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