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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 原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展光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晶展光電有限公司法人謝榮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85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被 告 晶展光電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榮展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展光電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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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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