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9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心夢品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堂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