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楚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俞瑾
- 相對人
- 游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貳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參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