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634號
- 原告
- 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清俊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姸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松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