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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7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陳典南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俞儒律師
被告
三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昱
訴訟代理人
許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2年11月30日宣判,惟因被告庭後所陳報之匯款紀錄,與證人朱至賓之證詞憑信性有關,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具狀對上開匯款紀錄表示意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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