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79號
- 原告
- 陳典南
- 訴訟代理人
- 郭德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俞儒律師
- 被告
- 三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昱
- 訴訟代理人
- 許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2年11月30日宣判,惟因被告庭後所陳報之匯款紀錄,與證人朱至賓之證詞憑信性有關,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具狀對上開匯款紀錄表示意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