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116號
- 原 告
-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秋江
- 訴訟代理人
- 黃一仁
-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 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 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