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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1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易勳

原 告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訴訟代理人
黃一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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