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陳典南
- 被告
- 三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5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2,37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