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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27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陳典南
被告
三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5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2,37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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