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29號
- 原告
- 陳龍皇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菁彩實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