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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3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聖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芬
訴訟代理人
周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作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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