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郭志遠
- 原告天星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天星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遠 訴訟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昇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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