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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訴訟代理人
黃國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之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00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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