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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翔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郭令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婷即恩恩寶貝嬰童用品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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