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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42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民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晴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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