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昱禾垣室內建材有限公司、魏如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昱禾垣室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如惟 代 理 人 陳明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