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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05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聲請人
昱禾垣室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如惟
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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