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心夢品牌有限公司、張堂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9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心夢品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