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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9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紹瑜

上訴人
即被告
心夢品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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