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341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興
- 訴訟代理人
- 江宗翰
- 被告
- 陳韋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被告固於聲明異議狀陳稱原告已將全數款項撥給美姿企業社,原告有串通共同詐騙消費者之嫌疑,且美姿企業社之課程無法配合原告需求,有向美姿企業社終止合約未果等語。惟被告既自承其並未向美姿企業社終止合約,而原告提出之合約第1、10條已分別約明債權讓與、期限利益喪失等條款,被告既未如數清償分期買賣價金,則原告依上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