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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許丙森、李品嘉

  • 原告
    鼎川聯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鼎川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丙森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被 告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代理人 邱暄予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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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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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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