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許丙森、李品嘉
- 原告鼎川聯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鼎川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丙森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被 告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代理人 邱暄予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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