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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鼎川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丙森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被告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代理人
邱暄予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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