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 原告
- 鼎川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丙森
- 訴訟代理人
- 洪瑄憶律師
- 被告
-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品嘉
- 訴訟代理人
- 黃煒迪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暄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