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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1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葉舒華
被告
吳忻穎
訴訟代理人
吳浩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刊登日期」欄所示時間,在臉書網站「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網頁(下稱系爭網頁)上刊登附表「刊登內容」欄所示內容(下合稱為系爭言論;分稱時各以附表編號敘述),抹黑原告為黑粉、開小號、鬧警察板、騷擾被告認識的教授與朋友,侵害原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就編號1言論及編號2言論訴請被告賠償,距被告為此部分言論已逾2年時效,被告為時效抗辯。又原告所為系爭言論均為事實及合理評論,復未對原告造成損害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系爭言論均為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系爭網頁所發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並依原告聲請調取本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66號交付審判案卷(下稱166號卷)核閱屬實,有系爭言論擷圖照片可憑(166號卷19-20頁),堪信為真。

四、查編號1、2言論乃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28日所發布,距原告於112年5月16日提起本訴(北簡字卷11頁)而請求被告賠償,固已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2年時效。惟被告於110年5月18日、20日分別發布之編號3、4言論內均有貼上編號1、2言論之連結(編號2言論乃編號1言論中之圖片,乃同一網路連結,見166卷19頁),而有在編號3、4言論中重申編號1、2言論,可認被告於編號3、4之上開刊登日期再對外發布就編號1、2言論,則被告就編號1、2言論之發布行為自延續至被告編號3、4言論時,迄至原告112年5月16日起訴時,尚未罹於2年時效,則被告就編號1、2言論為時效抗辯,自不可採。

五、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刑法第3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屬言論自由權利之正當行使,不具侵害行為之違法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判決參照)。所謂善意,係指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目的之謂。上開刑法妨害名譽之阻卻違法規定,於民事侵權行為有無違法性之判斷,亦得類推適用,以調和名譽及言論自由之保障。

六、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言論抹黑原告為黑粉、開小號、鬧警察板、騷擾被告認識的教授與朋友,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查:

(一)原告曾以「吳姵玟」之名發表言論,有原告提出之臉書發文及對話內容擷圖照片可憑(166卷171-176頁,本院卷118頁)。而在被告為系爭言論前,原告即曾以「吳姵玟」之名對被告在系爭網頁上貼文,發文稱被告「高中學力不足」、「護航狗官沒判錯」、「不惜把十幾個民訴教授打壓成法盲」等語(本院卷77頁),加以原告陳稱前在系爭網頁私訊及留言,遭被告封鎖及刪除(本院卷116頁),可見原告關注被告在系爭網頁上言論,並曾在原告自己之臉書頁面對被告言論有所評論,且不無貶意。而觀諸系爭言論乃在表述被告及所開設之系爭網頁,為原告持續關注並發表負面言論,而以「黑粉」描述原告,其意無非在說明原告對被告所言處於非釋出善意下為負面表述之長期極度注意狀態,衡諸社會一般通念,堪認被告為系爭言論乃就被告上開行為狀態所為自衛之聲明,此由被告在系爭言論中多次表示原告所為乃「黑粉之亂」,要觀看系爭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學會放下」、「不要被影響情緒」、「各位不必認真」可明。縱被告用語激烈,為原告所不喜,然仍屬因自衛所發表之言論,自非專為毀損原告名譽所為,未逸脫社會所容許範圍,依上說明,仍屬善意發表言論,為正當權利行使,不具違法性。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言其開小號、鬧警察版等語,查被告在編號3、4言論部分中固有稱「黑粉...開多個分身小帳開始作亂」、「分身小帳號開始再度作亂」、「在警察版上亂不停」,然被告均係轉述網友反映情況,已由被告在編號3、4言論之初表明,且由被告再附上編號1、2言論之連結以觀,被告就此等言論無非再度重申自衛之旨,無從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違法性。

(三)另原告陳稱在系爭網頁私訊及留言遭被告封鎖,轉向李茂生教授臉書要求澄清等語(本院卷116頁),並有原告提出之其與李茂生教授間對話可據(本院卷128頁),是編號1言論中被告所言「教授、朋友無端受累」部分,難謂無據。再編號1言論中提及「黑粉也以類似手法在網路上盜用他人(他自己認定的仇人吧)照片造謠,例如在人家照片上加註『此人有00疾病』造謠生事,其中還有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因此經法院(台南地院一審判決)認定構成散播新冠肺炎不實消息罪而判刑,請見:http://bit.ly/3r4POrw」,核其連結內容可導往法院對原告之判決,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114頁),並提出該法院就上開原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之拒絕賠償書供參(本院卷119-123頁),是被告此部分言論亦非無據。準此,就上開被告言論,自無從認被告有何傳述不實以損害原告名譽之情。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調查證據聲請(本院卷110、118頁)並無必要,而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系爭言論
編號 刊登日期 刊登內容 1 110年2月28日 回應讀者留言訊息: 關於不少朋友關心的以下黑粉離奇傷腦事件: 1.本粉專與作者不斷遭到知名黑粉「吳姵玟」(長庚戰戰神,本名吳彥穎)與三盲粉專「法官改革司法失敗連線」、「揭露司法瘡痍」、「反紫蛙OOXX(←腦殘板)」還有眾多一人分飾多角的小號無端造謠攻擊; 2.或是教授、朋友無端受累,遭到洗板騷擾的事件。 3.又或是網路上有人盜用作者照片開小帳號胡言亂語等事件。 本粉專之前已經發過多次聲明。 我們無所謂,大家不要上當受騙、傷及大腦就好了。大腦真的很好用,稍微動一下就知道那些謠言有多愚蠢了。 所以大家不必再競相告知我們照片被盜用胡亂改圖抹黑的事情了。也請大家學會放下,不要被影響情緒,怕被洗板就封鎖即可。 黑粉也是粉,我們要尊重他們。 我們還為我們的照片沒有被盗來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而感到慶幸。 不過如果有類似這種的改圖,請大家直接向衛生局或警察單位檢舉即可,不必通知我們。 PS.黑粉也以類似手法在網路上盜用他人(他自己認定的仇人吧)照片造謠,例如在人家照片上加註「此人有00疾病」造謠生事,其中還有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因此經法院(台南地院一審判決)認定構成散播新冠肺炎不實消息罪而判刑,請見:http://bit.ly/3r4POrw  2 110年2月28日 黑粉也是粉 我們要感謝他們吃飽撐著造謠改圖 把我們(反面)推銷給三盲群眾 讓我們有機會突破同溫層 認識不會使用大腦的世界 3 110年5月18日 有網友反映近日黑粉在臉書社群和批踢踢上開個多個分身小帳號開始作亂。 各位不必認真,以下公布我們已經放置頂公告的00000000新增回應讀者反映黑粉之亂聲明:http://bit.ly/3bOplCm  (以下內容同編號1、2內容)   4 110年5月20日 又有網友來訊反映某黑粉批踢踢上開個多個分身小帳號再度開始作亂,其中一個F開頭的帳號在警察版上亂不停,並疑有侵犯肖像權以誹謗言論。 疫情中,警察局、地檢署和法院都兵荒馬亂了,作者和代理人小編都不忍心增加司法負擔。 小編只有再貼一次放在置頂公告的00000000新增回應讀者反映黑粉之亂聲明:http://bit.ly/3bOplCm  在疫情沒有社區感染的時候,都有人因為散播新冠謠言而被判刑了; 此時時機歹歹,這個時候發作真的不會讓人意外。 把這種發作中的87當作笑話笑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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