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許容慈
- 當事人白彥倫、文山芳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白彥倫 被 告 文山芳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淑枝 訴訟代理人 林惠珍 被 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新店院區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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