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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22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許建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22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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