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2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許容慈

上訴人
即原告
國開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維儒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