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黃國展
- 原告國開軟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維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開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維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3月14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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