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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 原告
    國開軟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維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開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維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3月14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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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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