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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310號

給付代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李陸華

上訴人
即被告
千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承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千泉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宏企業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224,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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