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43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楊淄鈞
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被告
黃士承
被告
元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以外之其他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2%,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439號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判決,惟本院於原判決僅就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方式,漏未於主文諭知其他訴訟費用(例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民事庭後追加之訴之裁判費等)負擔之方式,爰依職權參酌兩造之勝敗比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金額 負擔情形 第一審裁判費(關於B車修復與價值減損費用) 1,000元 其中1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勞動力減損鑑定費用 12,000元 由被告負擔52%,餘由原告負擔。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故鑑定覆議費用 2,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