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589號
- 原告
- 洪守坿
- 訴訟代理人
- 姚本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思瑩律師
- 被告
- 及
- 訴訟代理人
-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15時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5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及除被告王金塗以外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廖美玲聲請承當被告王金塗之訴訟,具狀表示是否同意。
四、請被告宏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宇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告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提出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願依被告公司113 年12月2日陳報狀所列分割方案與被告公司維持共有,並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訴訟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 備註 姓名 住居所 1 王辰雄 住○○市○○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源銘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2 王國睿 住○○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王雅筠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1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3 王賢源 住○○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王麗華 住○○市○○區○○街00號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4 王朝萬 新北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黃美麗 住○○市○○區○○路○段000○0號14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5 王朝川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居彰化縣○○鄉○里村○○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英儒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6 王麗華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南城 住○○市○○區○○街00號1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7 王志榮 住○○市○○區○○路00號7樓 8 王志河 住○○市○○區○○街00巷0號 9 王金城 住○○市○○區○○路00號2樓 10 王寶秀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 11 王麒諠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五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吳燦 住○○市○○區○○路00號6樓 12 林劉秀娘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13 劉家禎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之1 14 陳秀嬪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之2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 複代理人 康維庭律師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 住○○市○○區○○○路0段 0號5樓506室 15 王金塗 住○○市○○區○○路0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廖美玲 住○○市○○區○○路00號10樓 16 王玠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7 王月 住○○市○○區○○路00號二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8 宏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法定代理人 林裕人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楊為榮、杜俊毅、楊馥 華、杜佳樺、杜明娟、王彩涓之承當訴訟人 19 宇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法定代理人 林裕雄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楊為榮、杜俊毅、楊馥 華、杜佳樺、杜明娟之承當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