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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58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洪守坿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思瑩律師
被告
訴訟代理人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15時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5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及除被告王金塗以外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廖美玲聲請承當被告王金塗之訴訟,具狀表示是否同意。

四、請被告宏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宇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告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提出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願依被告公司113 年12月2日陳報狀所列分割方案與被告公司維持共有,並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訴訟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  備註  姓名 住居所    1 王辰雄 住○○市○○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源銘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2 王國睿 住○○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王雅筠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1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3 王賢源 住○○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王麗華   住○○市○○區○○街00號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4 王朝萬 新北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黃美麗   住○○市○○區○○路○段000○0號14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5 王朝川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居彰化縣○○鄉○里村○○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英儒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6 王麗華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南城 住○○市○○區○○街00號1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7 王志榮 住○○市○○區○○路00號7樓    8 王志河 住○○市○○區○○街00巷0號    9 王金城 住○○市○○區○○路00號2樓    10 王寶秀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    11 王麒諠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五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吳燦    住○○市○○區○○路00號6樓    12 林劉秀娘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13 劉家禎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之1    14 陳秀嬪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之2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 複代理人  康維庭律師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    住○○市○○區○○○路0段  0號5樓506室   15 王金塗 住○○市○○區○○路0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廖美玲   住○○市○○區○○路00號10樓    16 王玠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7 王月 住○○市○○區○○路00號二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8 宏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法定代理人  林裕人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楊為榮、杜俊毅、楊馥 華、杜佳樺、杜明娟、王彩涓之承當訴訟人  19 宇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法定代理人  林裕雄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楊為榮、杜俊毅、楊馥 華、杜佳樺、杜明娟之承當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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