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8 分鐘讀完 全文 33,1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0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陳容芳
被告
林信男
被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秀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訴訟代理人
徐一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炫麟(民國113年4月18日終止委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4,817元,及被告甲○○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4,8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店客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俊雄,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乙○○,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本院卷一第437頁;本院卷三第65至66頁),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依職權以裁定命乙○○承受訴訟,有裁定可參(本院卷三第69至70頁),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以甲○○為被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9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頁),嗣於112年10月26日追加新店客運公司為被告(本院卷一第293至305頁),並於114年7月17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8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三第421頁),就追加新店客運公司為被告部分,因甲○○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係執行職務中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三第425頁),訴訟資料均可援用,請求之基礎事實應屬同一;就聲明變更部分,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甲○○於111年3月18日13時26分許,駕駛新店客運公司所屬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A車)搭載原告等乘客沿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橋外側車道往新店市區○○○○○○○○000000號燈桿,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且依其當時精神狀態及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訴外人林文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B車)搭載訴外人黃奕沛沿新北市○○區○○○○○○道○○○○○○○○○○○○○○號誌,致甲○○駕駛之A車車頭撞及林文潭駕駛之B車車尾,林文潭駕駛之B車再往前追撞訴外人蕭清元駕駛之訴外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C車),原告因之摔倒受有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挫傷之傷害(下稱本件交通事故),另亦受有「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

㈡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係肇因於甲○○駕駛A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甲○○顯有過失;又A車為新店客運公司所有,甲○○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在執行職務,新店客運公司應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告因上開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下列原告所受損害合計600,812元:

⒈醫療費用34,844元: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持續接受治療及復健,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

⒉交通費用5,814元: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因有回診、購買營養品之必要,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交通費用。

⒊輔具費用10,160元: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支出如附表三所示之輔具費用。因浴廁蹲坐、起身困難,須手杖輔助;且因復健治療,有使用熱敷設備熱敷患部之必要;醫師建議原告使用護具固定,故購買挺腰護具;另因原告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前往醫院就診、復健均須使用口罩,故亦有購買口罩之必要。

⒋營養品費用19,994元:醫師建議原告服用營養品幫助傷口修復,且因原告聘請之照護人員於疫情期間不願意進屋內,只願幫忙代購物品,故原告只能透過服用營養品補充營養,因而支出如附表四所示之營養品費用。

⒌看護費用30,000元:原告為逾70歲之獨居長者,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醫師建議需他人照料日常生活,因適逢新冠肺炎疫情,原告無法尋得願意到府照料原告之照護人員,僅得聘請一願意協助原告代購日常生活用品及辦理相關生活事務之人員,時薪約定為每小時300元,每3小時,原告因而支出1個月看護費用30,000元。

⒍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原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前身體康健,時常出國旅遊、參與戶外及教會活動,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導致浴廁蹲坐、起身困難,亦無法提起重物,且因患部疼痛,數個夜晚無法安眠,行走或起身站立均須依靠手杖及護具輔助,若逢氣溫變化,患部更會疼痛加劇,生活自理能力大幅降低,身體病痛難以言喻。且原告頻繁出入醫療院所復健,身體虛弱、行動不便時僅能食用營養品果腹,生活品質大受影響,受有嚴重之精神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500,000元。

㈢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8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均以:

㈠對於甲○○就本件交通事故有過失,甲○○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係執行職務中均不爭執。然原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乘坐於A車後門上車左側第一排座位(下稱系爭座位),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前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且新店客運公司已有在系爭座位前貼上「請繫安全帶」之標語,原告未繫安全帶應與有過失。

㈡再者,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應為其舊疾,與本件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原告請求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輔具費用、營養品費用、看護費用部分,均非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醫師亦未建議原告服用營養品;精神慰撫金部分,請審酌原告傷勢程度、兩造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度,酌定適當之數額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本院卷三第424至425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甲○○於111年3月18日13時26分許,駕駛A車搭載原告等乘客沿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橋外側車道往新店市區○○○○○○○○000000號燈桿,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且依其當時精神狀態及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林文潭駕駛B車搭載黃奕沛沿新北市○○區○○○○○○道○○○○○○○○○○○○○○號誌,致甲○○駕駛之A車車頭撞及林文潭駕駛之B車車尾,林文潭駕駛之B車再往前追撞蕭清元駕駛之C車,原告因之摔倒受有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挫傷之傷害;黃奕沛因之受有左側第四根肋骨硬軟骨交界處錯位及前胸壁挫傷、胸痛、肋膜痛、呼吸短促、頸椎第六七節椎間盤突出、頸部及左胸部損傷、頸椎神經根壓迫之傷害。

⒉甲○○因本件交通事故,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判處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下稱本件刑案)。

⒊甲○○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係執行職務中。

⒋原告迄今尚未因本件交通事故領取強制險理賠。

㈡爭執事項:

⒈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勢,是否係因本件交通事故所致?

⒉原告所受下列損害賠償項目之金額計算及計算標準,有無理由?

⑴醫療費用34,844元(附表一,本院卷三第95至109頁)。

⑵交通費用5,814元(附表二,本院卷三第111至123頁)。

⑶輔具費用10,160元(附表三,本院卷一第341頁)。

⑷營養品費用19,994元(附表四,本院卷一第343頁)。

⑸看護費用30,000元。

⑹精神慰撫金500,000元。

⒊原告就本件交通事故,有無未繫安全帶之與有過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甲○○就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與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間有因果關係:

⒈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業據提出臺大醫院111年9月5日診字第1110970492號診斷證明書為佐(本院卷一第441頁)。被告否認上開傷害與本件交通事故間之因果關係,故原告應就甲○○之過失與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間有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上開事實經本院函詢臺大醫院,臺大醫院已說明:「

三、依據病歷記載,丙○○女士(以下簡稱陳女士)於101年3月12日經X光檢查顯示有第三四及第四五節腰椎滑脫,骨科門診醫師給予非類固醇止痛藥二星期治療下背痛並安排骨質密度檢查,惟病歷未記載醫師建議陳女士接受何種治療。陳女士於二週後(101年3月26日)複診,依據病歷記載其骨質密度檢查發現骨質缺少,醫師並未繼續給予非類固醇止痛藥治療,只給予睡前鎮靜安眠藥一個月。之後於101年間陳女士未再有骨科門診就診紀錄及任何於骨科接受第三四及第四五節腰椎滑脫症狀相關治療紀錄。四、陳女士於111年3月25日、111年9月5日至本院接受復健治療,診斷書醫囑載明:『建議持續追蹤治療』,此醫囑建議為依據陳女士於111年3月25日及111年9月5日就診時,主述下背痛症狀所提供之建議。陳女士111年3月25日就診主訴為111年3月18日因公車突然剎車、滑到座位前面後造成下背痛。陳女士101年時並未因為下背相關問題至復健部就診,故未曾提供相關建議。五、依據111年3月25日、111年9月5日陳女士至本院復健部就診紀錄,在111年3月18日公車事故後,陳女士有下背痛症狀,且延伸到兩側大腿後側,走路走太久不舒服,但臨床檢查沒有肌力下降或其他明顯神經功能異常,上述症狀可能來自於第三四及第四五節腰椎滑脫或者該次外傷,分辨不易,疼痛症狀可能對於日常生活造成困擾,但無證據顯示陳女士因該症狀需專人協助照料基本日常生活(如行走、進食、盥洗、如廁)。」此有臺大醫院113年6月14日校附醫秘字第1130902604號函暨受理院外機關鑑定/查詢案件回復意見表(下稱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可憑(本院卷二第43至46頁)。依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之上開說明,可見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雖為101年間3月間固有之舊疾,然醫師當時僅給予非類固醇止痛藥2星期治療其下背痛並安排骨質密度檢查,此後並未建議原告接受何種治療,原告後續亦未就此症狀繼續於臺大醫院有任何治療紀錄;嗣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1週之111年3月25日,原告始再次因「下背痛」症狀至臺大醫院復健部就診,而原告於101年間並未因下背相關問題至復健部就診,復依原告該次就診紀錄,原告確有「下背痛」症狀,且延伸到「兩側大腿後側」;佐以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挫傷」,此有耕莘醫院111年3月18日乙診字第乙0000000000號乙種診斷證明書可證(本院卷一第439頁),其受傷部位包含右側髖部,與原告疼痛部位大致相符,堪認原告之舊疾因本件交通事故再次造成「下背痛」症狀,且其疼痛部位有延伸擴大之情形,縱然該舊疾之發生與本件交通事故無關,然甲○○之過失行為造成原告舊疾復發且有惡化情形,故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與甲○○之過失行為間應有因果關係。被告空言爭執而未能提出其他證據反證原告上開傷害非本件交通事故所致,難認可採。

㈡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2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⒉經查,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挫傷」、「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業經認定如前。準此,甲○○駕駛A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致原告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既經認定,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爰就原告各項請求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⑴醫療費用34,844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因上開傷害有持續追蹤治療之必要,且經醫師建議繼續復健治療,此觀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即明,亦有耕莘醫院111年3月18日乙診字第乙0000000000號乙種診斷證明書、健維骨科診所112年11月21日及113年8月15日診斷證明書可憑(本院卷一第439、455、457頁),故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須持續回診、復健,應屬有憑。

②原告主張其支出醫療費用34,844元等情,業據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為佐,其中附表一編號135之473元、編號259之50元部分未提出醫療費用單據,尚難准許,編號25包含與原告請求附表三編號3之輔具費用重複之費用3,880元,亦難認有據,其餘經核均為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所支出之必要醫療費用,故原告請求醫療費用合計30,441元(計算式參附表一),應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⑵交通費用5,814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回診、復健之必要,業已說明如前,原告因仍有持續回診之需求,然原告並未舉證其傷勢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而原告因回診、復健所支出之交通成本,仍屬其因本件交通事故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併審酌原告住所、原告就診之醫療院所(耕莘醫院、臺大醫院、健維骨科診所、萬芳醫院)均可透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到達,故本院認原告以大眾運輸工具(捷運、公車)之交通費用計算原告之交通成本,尚屬合理。而原告主張自其住所往返耕莘醫院之交通費用,以原告持悠遊卡敬老卡搭乘公車,單程8元、來回16元;往返臺大醫院之交通費用,以原告持悠遊卡敬老卡搭乘公車及捷運,公車單程8元、捷運單程6元,合計14元,來回28元;往返健維骨科診所之交通費用,以原告持悠遊卡敬老卡搭乘公車,單程8元、來回16元;往返萬芳醫院之交通費用,以原告持悠遊卡敬老卡搭乘公車,單程16元、來回32元等情,被告對此金額之計算方式均未提出爭執,本院認以此方式計算原告所受交通費用之損害,應屬可採。

②原告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交通費用,分述如下:❶耕莘醫院: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交通費用,其中編號5為單程,其餘均為來回,核與附表一之就診日期相符,合計24元,應有理由。❷臺大醫院: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7至18所示交通費用,均為來回,核與附表一之就診日期相符,合計336元,應有理由。❸健維骨科診所: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19至207所示交通費用,均為來回,除編號160部分並無與附表一對應之就診紀錄外,其餘核與附表一之就診日期相符,合計3,008元,應有理由。❹萬芳醫院: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208至228所示交通費用,均為來回,核與附表一之就診日期相符,合計672元,應有理由。❺至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1至4之交通費用,並未說明其搭乘計程車之乘車目的為何,難認與本件交通事故間有因果關係;另附表二編號229至261之交通費用,係因原告購買營養品所支出之交通費用,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並無服用營養品之必要(理由參下⑷),故此部分交通費用之請求,亦無理由。❻承此,原告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交通費用合計4,040元(計算式參附表二),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⑶輔具費用10,160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復健治療及使用護具固定之必要,有健維骨科診所111年9月16日、112年11月21日、113年8月15日診斷證明書可佐(本院卷一第61、455、457頁),則原告購買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輔具,分別用以輔助日常生活之活動、熱敷復健治療及固定患部,因而支出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輔具費用合計9,760元(計算式參附表三),應屬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故此部分請求,應屬有據。

②至原告請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輔具費用,縱然原告至醫療院所就診、復健期間時值新冠肺炎疫情,而有配戴口罩之必要,然原告即使於該期間毋庸前往醫療院所,如有出門仍有配戴口罩之需求,故此應屬原告日常生活本應支出之費用,難認與本件交通事故間有因果關係,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無理由。

⑷營養品費用19,994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雖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服用附表四所示營養品之必要,並以附表四所示證據為憑。經查,觀諸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之說明:「腰椎滑脫為常見X光變化,如果有症狀時,會依據症狀輕重,建議藥物、復健或者注射治療;若嚴重滑脫、不穩定或者影響神經功能明顯時,可能建議手術。目前醫療文獻沒有建議使用特定營養品以加速傷勢復原。通常醫師會依據滑脫與症狀嚴重度來建議後續的追蹤與治療。(本院卷第43至46頁)」,可見縱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揭傷害,依目前醫療文獻亦無服用特定營養品以加速傷勢復原之必要,故原告請求營養品費用19,994元,應無理由。

②至於健維骨科診所雖覆稱:「因考量病患年事已高,且當時跌倒之後行動不便,故建議除了消炎止痛藥及復健治療之外,需使用背架護具固定治療,另外暫時由他人全日照料日常生活。亦可補充高蛋白之營養品(例如亞培安素)幫助傷勢之復原。」有健維骨科診所113年5月14日回函可參(本院卷二第37頁),然健維骨科診所建議原告補充高蛋白之營養品,係因考量原告年事已高,並非說明該營養品對於傷勢治療在臨床上有何必要性,故健維骨科診所上開建議,應不足採。

⑸看護費用30,000元,有無理由?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專人照顧必要,固據提出健維骨科診所112年11月21日診斷證明書為憑(本院卷一第455頁),然健維骨科診所建議原告由他人照料日常生活,係因考量其年事已高,而非因其所傷勢有何無法自理生活之具體情形,此觀健維骨科診所113年5月14日回函自明;佐以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之說明:「疼痛症狀可能對於日常生活造成困擾,但無證據顯示陳女士因該症狀需專人協助照料基本日常生活(如行走、進食、盥洗、如廁)。」則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應無專人照顧之必要,故原告請求看護費用30,000元,應無理由。

⑹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有無理由?

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揭損害,而甲○○就本件交通事故有駕駛A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已說明如前,原告自受有精神上痛苦而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甚明。經查,原告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已退休,無扶養未成年子女(本院卷一第209頁),甲○○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白天兼職加油站,晚上開公車,已婚,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本院卷一第209頁)。

③本院審酌兩造身分、經濟能力(本院限閱卷)、甲○○加害行為即本件過失駕駛行為、原告所受傷害之傷勢程度、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頻繁回診接受治療及復健,且持續時間歷時非短,顯見原告確實因本件交通事故飽受身體病痛折磨,其精神所受痛苦應屬非輕;併參以甲○○前於本件刑案審理中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亦不爭執其有過失,然其卻於本院審理中始對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爭執因果關係,反於其在本件刑案已全部坦承之陳詞;併佐以甲○○於本院審理中多次經本院諭知應遵期提出書狀,均未積極尊期提出而反覆無視本院諭示(本院卷一第288頁;本院卷三第59、311頁)之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1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能准許。

⒊據此,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額合計為194,241元【計算式:醫療費用30,441元+交通費用4,040元+輔具費用9,760元+精神慰撫金150,000元=194,241元】。

㈢原告得請求之損害額:

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視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故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9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辯稱原告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有未繫安全帶之與有過失等節,為原告所否認(本院卷三第423頁)。經查,原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乘坐於系爭座位,此為兩造所陳明(本院卷三第263、423頁),而新店客運公司已於系爭座位前張貼「請繫安全帶」之標語,有照片可憑(本院卷三第271頁),足認此應為原告與新店客運公司間旅客運送契約之內容,故乘坐系爭座位之乘客應繫安全帶。原告雖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其已忘記當時有無繫安全帶等語(本院卷三第423頁),然觀諸原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製作之警詢筆錄及談話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74號卷【下稱偵卷】第20、67頁),原告已明確回答其當時並未繫安全帶,且原告係自系爭座位向前摔倒至地上,亦為原告所陳明(本院卷三第424頁),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A車係自後方追撞靜止之B車,B車再向前推撞靜止之C車,而A車車速經甲○○於事發後警詢時自陳約為時速40公里(偵卷第13頁),倘若原告有繫妥安全帶,衡諸常情,原告於A車發生碰撞時,應不至於整個人向前摔倒,而能受安全帶之保護留在系爭座位上;佐以原告所受傷勢,除「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外,其餘「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挫傷」均屬原告四肢之外傷,應為原告自系爭座位向前摔倒所致,故堪認原告未繫安全帶之行為,對於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應與有過失。

⒊本院衡酌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經過、過失情節、程度及肇事原因力之強弱等一切情狀,認甲○○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比例應高於原告,且應負主要過失責任,方屬公允,而認本件事故應由原告、甲○○各負擔10%、90%之過失責任,並依上開過失比例酌減甲○○之賠償責任。準此,依上開過失比例酌減甲○○之賠償責任,原告得請求甲○○賠償之金額應為174,817元【計算式:194,24190%=174,8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㈣原告請求新店客運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應有理由:

⒈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經查,甲○○為新店客運公司之受僱人,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甲○○在執行職務中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新店客運公司並未證明其對甲○○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則原告請求新店客運公司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2年2月17日送達甲○○(附民卷第7頁)、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0月31日送達新店客運公司(本院卷一第381頁),準此,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74,8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甲○○翌日即112年2月18日、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新店客運公司翌日即112年11月1日起算之5%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一:(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附表二:(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附表三:(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附表四:(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日期 醫療院所 科別 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111年3月18日 耕莘醫院 急診外科 550元 本院卷一第65頁  2 111年3月18日 耕莘醫院 急診外科 200元 本院卷一第65頁  3 111年3月23日 臺大醫院 外科 520元 本院卷一第69頁  4 111年3月25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69頁  5 111年3月25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71頁  6 111年3月3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3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7 111年4月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3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8 111年4月1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5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9 111年4月1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5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10 111年4月20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71頁  11 111年4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7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12 111年9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670元  本院卷一第73頁  13 111年9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90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14 111年9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5 111年9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6 111年9月1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7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17 111年9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9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18 111年9月2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9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19 111年9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0 111年9月2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1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21 111年9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2 111年9月2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1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23 111年9月2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5頁  24 111年9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5 111年10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4,03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含醫藥費150元、護腰費用3,880元(與附表三編號3重覆) 26 111年10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3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27 111年10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8 111年10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3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29 111年10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5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30 111年10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1 111年10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2 111年10月1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5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33 111年10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7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34 111年10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35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35 111年10月1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6 111年10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7 111年10月20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75頁  38 111年10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70元 本院卷一第77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39 111年10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0 111年10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1 111年10月2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7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2 111年10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3 111年10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9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4 111年10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45 111年11月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9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6 111年11月2日 耕莘醫院 醫療事務 20元  本院卷一第67頁  47 111年11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8 111年11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1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9 111年11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0 111年11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1 111年11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1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52 111年11月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7頁  53 111年11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4 111年11月1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3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55 111年11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6 111年11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57 111年11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3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58 111年11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59 111年11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60 111年11月1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5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61 111年11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62 111年11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63 111年11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64 111年11月2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5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65 111年11月2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7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66 111年11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67 111年11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68 111年11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69 111年11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70 111年12月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9頁  71 111年12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7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2 111年12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9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3 111年12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74 111年12月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9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5 111年12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76 111年12月1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1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7 111年12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1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8 111年12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9頁  79 111年12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80 111年12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81 111年12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82 111年12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83 111年12月2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84 111年12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85 111年12月2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86 111年12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87 111年12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88 111年12月2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89 111年12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90 112年1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91 112年1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92 112年1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93 112年1月1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94 112年1月1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81頁  95 112年1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96 112年1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97 112年1月1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5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98 112年1月1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5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99 112年1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00 112年1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101 112年1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102 112年1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103 112年1月3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7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104 112年2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05 112年2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06 112年2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7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107 112年2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08 112年2月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109 112年2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81頁  110 112年2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11 112年2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12 112年2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73頁  113 112年2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73頁  114 112年2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5 112年2月2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7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6 112年2月2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7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7 112年2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118 112年2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9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9 112年2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0 112年3月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9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21 112年3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2 112年3月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35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123 112年3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4 112年3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1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5 112年3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1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6 112年3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3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7 112年3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3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8 112年3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9 112年3月3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30 112年8月11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473元 本院卷三第125頁  131 112年8月16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20元 本院卷三第125頁  132 112年8月16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100元 本院卷三第127頁  133 112年8月18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三第127頁  134 112年8月19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100元 本院卷三第129頁  135 112年8月19日 萬芳醫院  473元 無 原告未提出單據 136 112年8月21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263頁  137 112年8月23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303元 本院卷三第131頁  138 112年8月23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265頁  139 112年8月2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267頁  140 112年9月11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57頁  141 112年9月11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100元 本院卷一第357頁  142 112年9月13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59頁  143 112年9月1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20元 本院卷一第359頁  144 112年9月22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1頁  145 112年9月27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1頁  146 112年9月28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3頁  147 112年10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720元 本院卷一第363頁  148 112年10月4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5頁  149 112年10月1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365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0 112年10月2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367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1 112年10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三第2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2 112年10月3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三第2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3 112年10月3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三第2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4 112年10月3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155 112年11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6 112年11月1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7 112年11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8 112年11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9 112年11月1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60 112年11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400元 本院卷二第21頁  161 112年11月24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20元 本院卷二第25頁  162 112年11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3 112年11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4 112年12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5 112年12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6 112年12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7 112年12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8 113年1月2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三第143頁  169 113年1月3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5頁  170 113年1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二第27頁  171 113年1月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2 113年1月8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7頁  173 113年1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4 113年1月10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9頁  175 113年1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6 113年1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7 113年1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8 113年1月1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9頁  179 113年1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0 113年1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1 113年1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2 113年1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3 113年2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4 113年2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5 113年2月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6 113年2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7 113年2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8 113年2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9 113年2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0 113年2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1 113年2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2 113年2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3 113年2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4 113年2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5 113年3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6 113年3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7 113年3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3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8 113年3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9 113年3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0 113年3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1 113年3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2 113年3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3 113年3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4 113年3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5 113年3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6 113年3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7 113年3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8 113年4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9 113年4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0 113年4月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1 113年4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2 113年4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3 113年4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4 113年4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5 113年4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6 113年4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7 113年4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8 113年4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9 113年4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0 113年4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1 113年4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30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2 113年4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3 113年4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4 113年4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5 113年4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6 113年4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7 113年4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8 113年4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9 113年4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0 113年5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1 113年5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2 113年5月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3 113年5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4 113年5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5 113年5月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6 113年5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7 113年5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0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8 113年5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9 113年5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0 113年5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1 113年5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2 113年5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3 113年5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4 113年5月1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5 113年5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6 113年5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7 113年5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8 113年5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9 113年5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0 113年5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1 113年5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2 113年5月3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3 113年6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4 113年6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5 113年6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6 113年6月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7 113年6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8 113年7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9 113年7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無 原告未提出單據 260 113年7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1 113年7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2 113年7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3 113年7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4 113年7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5 113年7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6 113年8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7 113年8月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8 113年8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9 113年8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0 113年8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1 113年8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2 113年8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3 113年8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4 113年8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5 113年8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6 113年8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7 113年8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8 113年8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9 113年8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0 113年8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1 113年8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2 113年8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3 113年9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4 113年9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5 113年9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6 113年9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7 113年9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8 113年9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9 113年9月1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0 113年9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1 113年9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2 113年9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3 113年10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總計 30,441元  ⒈原告主張金額為34,844元。 ⒉本判決准許金額為30,441元,計算式:34,844元(附表一總合)-3,880元(編號25)-473元(編號135)-50元(編號259)=30,441元。
編號 日期 乘車目的 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111年9月5日 未主張 310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2 111年9月5日  305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3 111年9月15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4 111年9月15日  315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編號1至4小計 1,230元   5 111年3月18日 回診(耕莘醫院) 8元  單程 6 111年11月2日  16元     編號5至6小計 24元   7 111年3月23日 回診(臺大醫院) 28元   8 111年3月25日  28元   9 111年4月20日  28元   10 111年9月5日  28元   11 111年9月28日  28元   12 111年10月20日  28元   13 111年11月8日  28元   14 111年12月1日  28元   15 111年12月15日  28元   16 112年1月10日  28元   17 112年2月7日  28元   18 112年3月9日  28元     編號7至18小計 336元   19 111年9月14日 回診(健維骨科診所) 16元   20 111年9月17日  16元   21 111年9月19日  16元   22 111年9月24日  16元   23 111年9月27日  16元   24 111年9月29日  16元   25 111年10月1日  16元   26 111年10月4日  16元   27 111年10月8日  16元   28 111年10月11日  16元   29 111年10月17日  16元   30 111年10月18日  16元   31 111年10月19日  16元   32 111年10月20日  16元   33 111年10月24日  16元   34 111年10月26日  16元   35 111年10月29日  16元   36 111年11月2日  16元   37 111年11月4日  16元   38 111年11月5日  16元   39 111年11月10日  16元   40 111年11月12日  16元   41 111年11月14日  16元   42 111年11月16日  16元   43 111年11月17日  16元   44 111年11月21日  16元   45 111年11月22日  16元   46 111年11月23日  16元   47 111年11月26日  16元   48 111年11月28日  16元   49 111年11月29日  16元   50 111年11月30日  16元   51 111年12月8日  16元   52 111年12月10日  16元   53 111年12月16日  16元   54 111年12月20日  16元   55 111年12月21日  16元   56 111年12月22日  16元   57 111年12月24日  16元   58 111年12月27日  16元   59 111年12月28日  16元   60 111年12月30日  16元   61 112年1月2日  16元   62 112年1月9日  16元   63 112年1月13日  16元   64 112年1月14日  16元   65 112年1月19日  16元   66 112年1月20日  16元   67 112年1月21日  16元   68 112年1月30日  16元   69 112年2月1日  16元   70 112年2月2日  16元   71 112年2月4日  16元   72 112年2月8日  16元   73 112年2月9日  16元   74 112年2月10日  16元   75 112年2月11日  16元   76 112年2月24日  16元   77 112年2月28日  16元   78 112年3月1日  16元   79 112年3月13日  16元   80 112年3月28日  16元   81 112年11月21日  16元   82 112年11月25日  16元   83 112年11月27日  16元   84 112年12月26日  16元   85 112年12月27日  16元   86 112年12月29日  16元   87 112年12月30日  16元   88 113年1月4日  16元   89 113年1月9日  16元   90 113年1月11日  16元   91 113年1月12日  16元   92 113年1月13日  16元   93 113年1月16日  16元   94 113年1月17日  16元   95 113年1月19日  16元   96 113年1月20日  16元   97 113年2月5日  16元   98 113年2月6日  16元   99 113年2月7日  16元   100 113年2月20日  16元   101 113年2月21日  16元   102 113年2月22日  16元   103 113年2月23日  16元   104 113年2月24日  16元   105 113年2月26日  16元   106 113年2月27日  16元   107 113年2月28日  16元   108 113年2月29日  16元   109 113年3月1日  16元   110 113年3月4日  16元   111 113年3月15日  16元   112 113年3月16日  16元   113 113年3月19日  16元   114 113年3月21日  16元   115 113年3月22日  16元   116 113年3月23日  16元   117 113年3月25日  16元   118 113年3月26日  16元   119 113年3月27日  16元   120 113年3月29日  16元   121 113年4月1日  16元   122 113年4月2日  16元   123 113年4月3日  16元   124 113年4月4日  16元   125 113年4月5日  16元   126 113年4月6日  16元   127 113年4月8日  16元   128 113年4月9日  16元   129 113年4月10日  16元   130 113年4月11日  16元   131 113年4月12日  16元   132 113年4月13日  16元   133 113年4月15日  16元   134 113年4月16日  16元   135 113年4月19日  16元   136 113年4月20日  16元   137 113年4月22日  16元   138 113年4月23日  16元   139 113年4月24日  16元   140 113年4月27日  16元   141 113年4月29日  16元   142 113年4月30日  16元   143 113年5月1日  16元   144 113年5月2日  16元   145 113年5月3日  16元   146 113年5月4日  16元   147 113年5月6日  16元   148 113年5月7日  16元   149 113年5月8日  16元   150 113年5月9日  16元   151 113年5月11日  16元   152 113年5月13日  16元   153 113年5月14日  16元   154 113年5月15日  16元   155 113年5月16日  16元   156 113年5月17日  16元   157 113年5月18日  16元   158 113年5月20日  16元   159 113年5月21日  16元   160 113年5月22日  16元  並無與附表一對應之就診紀錄 161 113年5月23日  16元   162 113年5月24日  16元   163 113年5月25日  16元   164 113年5月27日  16元   165 113年5月28日  16元   166 113年5月31日  16元   167 113年6月4日  16元   168 113年6月5日  16元   169 113年6月6日  16元   170 113年6月7日  16元   171 113年6月17日  16元   172 113年7月6日  16元   173 113年7月8日  16元   174 113年7月9日  16元   175 113年7月12日  16元   176 113年7月13日  16元   177 113年7月15日  16元   178 113年7月20日  16元   179 113年7月22日  16元   180 113年8月1日  16元   181 113年8月3日  16元   182 113年8月6日  16元   183 113年8月8日  16元   184 113年8月9日  16元   185 113年8月12日  16元   186 113年8月13日  16元   187 113年8月14日  16元   188 113年8月15日  16元   189 113年8月16日  16元   190 113年8月17日  16元   191 113年8月19日  16元   192 113年8月20日  16元   193 113年8月21日  16元   194 113年8月22日  16元   195 113年8月23日  16元   196 113年8月24日  16元   197 113年9月4日  16元   198 113年9月5日  16元   199 113年9月6日  16元   200 113年9月9日  16元   201 113年9月11日  16元   202 113年9月13日  16元   203 113年9月18日  16元   204 113年9月19日  16元   205 113年9月25日  16元   206 113年9月26日  16元   207 113年10月8日  16元     編號19至207小計 3,024元  扣除編號160部分,本判決准許金額為3,008元。 208 112年8月11日 回診(萬芳醫院) 32元   209 112年8月16日  32元   210 112年8月18日  32元   211 112年8月19日  32元   212 112年8月21日  32元   213 112年8月23日  32元   214 112年8月25日  32元   215 112年9月11日  32元   216 112年9月13日  32元   217 112年9月15日  32元   218 112年9月22日  32元   219 112年9月27日  32元   220 112年9月28日  32元   221 112年10月4日  32元   222 112年11月24日  32元   223 113年1月2日  32元   224 113年1月3日  32元   225 113年1月5日  32元   226 113年1月8日  32元   227 113年1月10日  32元   228 113年1月15日  32元     編號208至228小計 672元   229 111年8月30日 買營養品 16元   230 111年9月1日  16元   231 111年9月5日  16元   232 111年9月6日  16元   233 111年9月7日  16元   234 111年9月8日  16元   235 111年9月9日  16元   236 111年9月10日  16元   237 111年9月12日  16元   238 111年9月13日  16元   239 111年9月16日  16元   240 111年9月29日  16元   241 111年10月12日  16元   242 111年10月17日  16元   243 111年10月21日  16元   244 111年10月27日  16元   245 111年11月1日  16元   246 111年11月4日  16元   247 111年11月7日  16元   248 111年11月10日  16元   249 111年11月14日  16元   250 111年11月15日  16元   251 111年11月22日  16元   252 111年11月24日  16元   253 111年11月25日  16元   254 111年12月10日  16元   255 111年12月27日  16元   256 111年12月28日  16元   257 112年1月25日  16元   258 112年1月26日  16元   259 112年1月27日  16元   260 112年1月29日  16元   261 112年2月9日  16元     編號229至261小計 528元     總計 4,040元  ⒈原告主張金額為5,814元。 ⒉本判決准許金額為4,040元,計算式:24元(編號5至6)+336元(編號7至18)+3,008元(編號19至159、161至207)+672元(編號208至228)=4,040元。
編號 日期 品項 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111年9月19日 四角手杖 3,880元 本院卷一第209頁  2 111年9月23日 AND艾樂舒紅外線電毯 2,000元 本院卷一第187頁  3 111年10月1日 腰護 3,88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4 111年11月10日 中衛醫療口罩50入 200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5 111年12月21日 中衛醫療口罩50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總計 9,760元  ⒈原告主張金額為10,160元。 ⒉本判決准許金額為9,760元,計算式:3,880元(編號1)+2,000元(編號2)+3,880元(編號3)=9,760元。
編號 日期 品項 金額 證據出處 1 111年8月30日 養命力太強、安素原味 2,932元 本院卷一第175頁 2 111年9月1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75頁 3 111年9月5日 安素原味 406元 本院卷一第177頁 4 111年9月6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77頁 5 111年9月7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79頁 6 111年9月8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79頁 7 111年9月9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1頁 8 111年9月10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1頁 9 111年9月12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83頁 10 111年9月13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3頁 11 111年9月16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5頁 12 111年9月16日 養命力太強 2,700元 本院卷一第185頁 13 111年9月29日 超級螫合鈣60粒 800元 本院卷一第187頁 14 111年9月29日 安素原味 174元 本院卷一第189頁 15 111年10月12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9頁 16 111年10月17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17 111年10月21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18 111年10月27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93頁 19 111年11月1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3頁 20 111年11月4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5頁 21 111年11月7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5頁 22 111年11月10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23 111年11月14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24 111年11月15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9頁 25 111年11月22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9頁 26 111年11月24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27 111年11月25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28 111年12月10日 亞培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29 111年12月27日 亞培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369頁 30 111年12月28日 亞培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371頁 31 112年1月25日 亞培安素(原味、香草少甜) 408元 本院卷一第205頁 32 112年1月26日 亞培安素(原味、香草少甜) 408元 本院卷一第205頁 33 112年1月27日 亞培安素(原味) 408元 本院卷一第207頁 34 112年1月29日 亞培安素液原味 1,645元 本院卷一第209頁 35 112年2月9日 亞培安素液原味 1,645元 本院卷一第209頁     合計 19,994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