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967號
- 原告
- 卓瑞生
- 訴訟代理人
- 黃峻偉
- 訴訟代理人
- 袁嘉村
- 原告
- 彭美雲
- 被告
- 徐福明
- 被告
- 三仁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毅
- 訴訟代理人
- 程萬全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