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胡秋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116號原 告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訴訟代理人 黃一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