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龍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29號 原 告 陳龍皇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菁彩實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