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380號
- 原告
-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詩淵
- 訴訟代理人
- 杜俊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勝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152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