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詩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杜俊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勝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2年度司促字 第2332號),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152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周怡伶